Article 11
In force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