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再次答复;情况特别复杂,会议期间答复不了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在闭会后三个月内书面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质询案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