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70 articles
(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教育、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的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障。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
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震监测预报
(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
(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三)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
(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
(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
(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一)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二)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三)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者等于0.15g)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l0g、O.15g分区)、8度(0.20g、0.30g分区)、9度(0.40g分区)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
市(州)区域烈度速报台网规划建设方案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测信息共享的管理与服务。
国家未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做出明确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灾害预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
(二)开展了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三)其他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提出并经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管理,会同财政、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
在本省行政区域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将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应急救援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
(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
(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应急措施。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
(二)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
(三)情况紧急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四)其他应急措施。
地震灾区、波及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收集、汇总地震灾情,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基本农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辅导,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的功能,为恢复灾区人员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
对灾后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
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人员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法律责任
(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
(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
(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Chapter 8附则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并造成灾害,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域。
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者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地震动参数,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如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同期)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地震动参数复核,是指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者修正。
地震小区划,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图及某一区域(场地)范围内的具体场地条件给出抗震设防要求的详细分布。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