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灾区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