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

(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

(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三)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

(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

(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

(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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