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重大活动预案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演练。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将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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