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

(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

(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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