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05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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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3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沱江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Chapter 2自治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本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员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补充。
Chapter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Chapter 4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县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苗木种植业。
自治县实施公益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国有林场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发展股份制经济;也可以依法将山林承包、租赁、转让或拍卖。
集体山林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分包到户经营。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自治县严格执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林区中的残次木、伐区剩余物和小材小料,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产品自主销售,不列入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加强公路交通建设,多渠道融资修建、养护乡村公路,逐步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质量。
自治县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电网体系,保障电力的有效输出和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电力供应。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
自治县的水资源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电业主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所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开发水电,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兼顾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和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外经济贸易。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划投资小城镇建设;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和就业。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跨行政区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协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按照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提高各族人民文化科学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学,应当做到以寄宿制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边远山区的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优惠待遇,改善边远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传媒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历史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重视瑶医瑶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制定自治县津贴政策。在自治县工作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县津贴待遇。
自治县的国家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Chapter 5财政与金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管理自治县的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各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Chapter 6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壮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壮族乡的决定、命令、指示,应当适合壮族乡的实际情况。
壮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适合其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Chapter 7附则
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不闰月)为自治县瑶族盘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