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林场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发展股份制经济;也可以依法将山林承包、租赁、转让或拍卖。

集体山林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分包到户经营。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