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和师生编制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学,应当做到以寄宿制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边远山区的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