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自治县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
自治县严格执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林区中的残次木、伐区剩余物和小材小料,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产品自主销售,不列入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