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电开发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电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电业主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所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开发水电,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兼顾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和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