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