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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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3月2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9月29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14年1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管理体制与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科教兴州战略,积极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四)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女儿童少年入学率和巩固率,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建立专职督导队伍和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依法进行督政、督学,指导及评估教育工作。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统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督促下级政府按规划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指导、督促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四)拟定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部分教学内容。
(五)根据自治州及县(市)的特点,拟定发展各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以及民族学校、民族班(部)的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教学内容。
(六)管理、培训、考核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合理调整、统筹分配教师资源。
(七)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八)依法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按照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十)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Chapter 3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
自治州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分录取。普通高中学校民族班招生时,名额应按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择优录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应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界线限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其民族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使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逐步趋于合理。
各职业学校结合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有计划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加强毕业生择业期间的就业政策指导、信息提供、见习、实习。
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Chapter 4办学条件和经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开展教师培训、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研究,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教育。
加快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等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政策,并免除课本费,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内外教育援助项目和资金,发展教育事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助教。
(四)提倡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及个体业主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及学习中有突出成绩的学校、教师和学生,救助贫困学生。
Chapter 5学校教育和教学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教学管理,树立优良校风,建设优美环境。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保证课时,全面完成教学任务。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开设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体育、艺术、卫生教育工作,重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开展民族文化艺术和地方传统文化体育等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代表会、学生代表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严禁在学生中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其他有害活动,严禁在校园网上传播有害信息。
Chapter 6教师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学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实行教师聘用制和学年度考核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缓聘、不予聘用或解聘。
逐步提高省州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学能手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适当提高中小学、中职学校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对担任班主任的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班主任补助金。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为农村教师建设周转宿舍;在住房保障政策上给教师予以倾斜照顾。
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Chapter 7奖励与处罚
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或者目标的;
(二)未能达到基本办学要求的;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教学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一)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或学生的;
(六)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七)侵占或者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