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实行教师聘用制和学年度考核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缓聘、不予聘用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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