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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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4月17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14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华藏寺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县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藏语或汉语;对不通晓藏语或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人员。
自治县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组织各类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优惠措施,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县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在本地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和主要文件,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散居在本县的其他少数民族,按照他们的特点和需要予以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允许草原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推行以草定畜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一切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行为。凡不宜耕种的土地和林间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草还林。
自治县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完善配套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农牧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
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自治县依法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开展植树造林、森林卫生抚育和灌木林的可持续利用等森林经营活动,提高林分质量,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管理、保护、抚育的投入,科学培育,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自治县通过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享受水源涵养林水资源补偿费的照顾。
自治县加快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允许依法承包、租赁、拍卖。个人栽植的林木,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自治县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县发展信息产业,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乡村邮政服务体系。
自治县的供销部门,应当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坚持为农业、农村、农(牧)民服务的方针,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开拓城乡市场。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出让金、征收征用农用土地收取的有关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市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吸引国内外客商到自治县投资开发,为其提供优惠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按照国家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下拨自治县的各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及其它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支持金融系统开展业务。
自治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存贷业务。
自治县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县的民族中、小学实行藏、汉两种语言教学。
自治县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秩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开展藏医、藏药学的挖掘和研究工作,促进藏医药产业化开发,实行中医、西医、藏医结合,培养藏医药人员,促进藏医药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地方病实行免费治疗。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个人依法开办医疗机构。
自治县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加强农村牧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办好藏、汉语广播电视节目,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