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允许草原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推行以草定畜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一切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行为。凡不宜耕种的土地和林间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草还林。

Local Regulations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