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除外。

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自治县依法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开展植树造林、森林卫生抚育和灌木林的可持续利用等森林经营活动,提高林分质量,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管理、保护、抚育的投入,科学培育,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自治县通过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享受水源涵养林水资源补偿费的照顾。

自治县加快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允许依法承包、租赁、拍卖。个人栽植的林木,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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