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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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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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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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后十五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决策的基本规则,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制度,公益事业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以及村民自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集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建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或者村财务开支的人员,以及补贴或者报酬标准;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
(四)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应当在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
(四)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五日内由村民小组会议从本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督促本组村民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期换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换。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七)农转非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
(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接受群众查询,并作好答复工作。
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财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村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应当符合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