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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