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Article 18In force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