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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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3月9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施行 1991年9月12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公布实施 2011年9月25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吹麻滩镇。
自治县辖4个镇、13个乡。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Chapter 2自治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及《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按照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本县其它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县的县长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中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要有各自治民族中未担任县长的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人员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应合理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实际考虑从宽核定。
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时,逐步做到合理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人员,对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
Chapter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Chapter 4经济建设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开发资源要讲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自治县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并且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保护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部分的,享受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自治县内的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方式;林木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它工程。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享受所征得的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全额返还的政策,用于自治县的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自治县内所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属地方民族经济,同等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进步机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下,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筛选和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项目。加快自治县的农业、工业、旅游业等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和交通、通讯、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享有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民族工业发展项目以及项目前期经费、免除项目配套资金的照顾。
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补贴城镇建设资金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或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异地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各民族中的孤儿、孤老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自治县将国务院列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保安族、撒拉族贫困人口实行应保尽保,给予生活保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Chapter 5财政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超收、结余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
自治县的财政正常运转发生困难时,享受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临时性财力补助予以解决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上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照顾政策以及国家采取的其他方式所增加的财政补助资金。同时享受国家、省、自治州对自治县共享收入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中,如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及因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造成财政减收的部分,享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时给予补助的优惠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抵减或顶替正常的财政拨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落实国家各项财政政策,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需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经济发展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享受国家加大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力度的照顾。
自治县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6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自治县对本县就读的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生及在园幼儿实行包吃、包住、包学费“三包”优惠政策。“三包”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县安排落实。
自治县发动全社会多渠道投资办教育,支持和鼓励个人办学。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地方的学生兴办寄宿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重视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培养实用人才,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内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并对熟练掌握保安族语言的保安族学生应当适当照顾。
自治县每五年举办一次保安族艺术节,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生物化石、古冰川遗迹、丹霞地貌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县每十年举办一次民族运动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积极发展妇幼卫生、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机关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
Chapter 7干部队伍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时,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紧缺专业的普通中专院校毕业生。
在自治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的条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中专毕业生在自治县从事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
根据自治县高寒缺氧、贫困、边远的实际,对本县职工在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离退休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在本县工作的科学技术骨干有特殊贡献者予以重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知识分子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对其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Chapter 8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合理意见。
自治县内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的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活动。坚决抵御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活动。禁止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