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土保持,逐步实现安全饮水,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它工程。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享受所征得的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全额返还的政策,用于自治县的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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