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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