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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