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国家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机关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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