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和省、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超收、结余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

自治县的财政正常运转发生困难时,享受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临时性财力补助予以解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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