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3, 201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对在募捐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
(一)募捐目的;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
(四)募捐期限和地域;
(五)募捐财产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计划;
(六)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七)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成本预算和列支项目、标准。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募捐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募捐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
(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持募捐组织颁发的有效证件募捐;
(四)寄发募捐函件或者募捐信息;
(五)义演、义赛、义卖;
(六)募捐许可证载明的其他方式。
募捐组织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在使用募捐箱前应当在箱门处贴上封条,开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数额并签字确认。
禁止通过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方式募捐。
募捐财产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募捐组织应当审查其权属来源以及证明其价值的相关材料。
募捐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评估费用、拍卖佣金和其他处理费用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其所捐赠的财产中冲减或者由其另行支付。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募捐组织应当将审计报告报市民政部门和市审计机关备案。
捐赠财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的除外。捐赠人不愿意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经捐赠人签字确认。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包括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实施项目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不得违反募捐方案关于募捐目的的规定。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捐赠协议约定义务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公布募捐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实际募捐财产数额;
(三)实际募捐财产种类和具体数量;
(四)未履行捐赠承诺以及催告、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的情况;
(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
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对捐赠财产的计划用途、实施项目和受益人有特别约定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约定执行;需要改变约定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受益人不按照要求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组织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组织应当终止资助。退还或者终止资助后剩余的募捐财产应当纳入剩余募捐财产处理。
开展募捐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有规定的,募捐组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国家没有规定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十,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募捐活动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经列支募捐工作成本的,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募捐组织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编制预算的详细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中,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的预算方案还应当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时应当从严审核和控制:
(一)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经测算超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其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经测算超过一百万元或者超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百分之十的。
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对工作成本列支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约定的工作成本不得超出本条规定的列支项目和标准。
实际募捐财产数额以及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同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布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
公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财产数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数额;
(三)募捐财产使用详细情况;
(四)工作成本列支详细情况;
(五)剩余募捐财产使用计划;
(六)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
剩余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公布使用情况。
募捐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自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开展募捐活动和募捐财产使用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捐赠人向募捐组织的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募捐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募捐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并督促募捐组织按时公布募捐信息。募捐信息在市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保留三年以上,方便公众查询。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募捐组织建立、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捐组织会计事务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答复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捐赠人的;
(六)泄露捐赠人、受益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现前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募捐许可证的;
(三)公布虚假信息的;
(四)未按照募捐方案规定的方式、期限、地域进行募捐的;
(五)未经批准高于规定的工作成本或者高于批准的工作成本进行募捐的;
(六)违反规定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募捐工作成本的;
(七)未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募捐专用账号进行专帐管理的;
(十)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募捐物资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十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追回或者追缴的募捐财产,应当用于原募捐目的和用途。
(一)违法作出募捐许可的;
(二)不履行对募捐活动的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干涉募捐组织内部事务,严重妨碍募捐组织正常活动的;
(四)未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