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终止募捐,并自终止募捐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募捐的情况。实际募捐财产数额或者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同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布。
公布募捐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实际募捐财产数额;
(三)实际募捐财产种类和具体数量;
(四)未履行捐赠承诺以及催告、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的情况;
(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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