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募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作出募捐许可的;

(二)不履行对募捐活动的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干涉募捐组织内部事务,严重妨碍募捐组织正常活动的;

(四)未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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