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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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5月21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88年1月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8年3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1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4年1月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的行政辖区为: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马尔康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市)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所辖县(市)地方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和自治州规定的职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非法的宗教活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Chapter 2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对本辖区的各类保护区、库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藏族、羌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比例,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由藏族或者羌族公民担任,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可以按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州的州长、副州长。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和局长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从藏族、羌族公民中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可以按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州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重要标记,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编译机构建设,做好藏、羌、汉三种语言的翻译和藏、汉两种文字的编译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建设。
Chapter 3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法院应当有藏族、羌族公民担任院长、副院长,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藏族、羌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选举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羌族公民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藏族、羌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Chapter 4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自治机关实行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担保制度,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州投资开发资源。
自治州为国家建设输出的资源和保护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做出的贡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利益补偿,用于生态功能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监测,对破坏生态、造成污染和其他危害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优农、扶农、惠农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补偿机制,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地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农业。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农牧民对土地和草场有偿使用,合理开发,依法流转,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禁止乱砍滥伐森林资源,毁林开垦。搞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自治机关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合理有偿开发利用,禁止乱捕乱猎、乱采乱挖。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利用荒山、荒坡、荒滩造林种草,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合理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长期不变。
自治州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自主安排使用非商品材。
自治机关大力推行以气、电为主的新型燃料,减少使用薪材燃料,并在资金和技术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规划控制下,对永久性征用、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制,按项目报批。对退耕还林还草、种植生态林(草)的,享受国家的补助政策和扶持。
在自治州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额留用。因工程建设、开发项目征占用林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自治州享受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返还照顾,专项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州应当优先获得国家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人工生态林工程等生态建设项目的照顾。
自治机关增强动物防疫检疫功能,保证畜种和畜产品安全。
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畜牧业,以农促牧,以牧补农,走产业化道路。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
辖区内的电力企业按照电力总量的一定比例留自治州使用。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造地补偿和土地保护。
自治州在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征占用土地依法审批。
自治州的贫困地区在国家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和帮助下,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补偿和保护。
自治机关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企业发展格局,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建立技术进步创新机制。
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搞好乡村的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
自治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自治机关重视邮政通讯信息产业的发展,加速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自治州依法保护交通、信息、广播电视、电力和测绘等生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自治州的各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项目,在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财力支持时免除或者减少自治州配套资金。
自治机关应当发挥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优势,发展旅游产业,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精品区。
自治机关对旅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自治州重视旅游产业的扶持和管理,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兴办旅游服务企业。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州进行技术合作和投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州内投资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州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入州内管理,并在州内缴纳税费。
自治州享受国家外贸出口的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自治州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自治机关对影响辖区内经济发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具有决策、制定和审批权。
Chapter 5自治州的财政、税收、金融
自治州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
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依法打击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对辖区内的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应当加大信贷支持。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者收费权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增加对农牧业生产项目的信用贷款。
Chapter 6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自治机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重视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
自治州实行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教育经费的扶持,扶持经费用于教育基本建设、义务教育助学金和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
自治机关保证辖区内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自治州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汉语、藏语、羌语及外国语教学。
自治州每年经过考试,选送一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入上级国家机关指定的高等院校的附属中学、民族班、预科班学习。
自治州内的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
自治州积极办好各类研究机构,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技术普及和实用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大力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进步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组织收集、整理、编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开展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搜集、整理、研究、修复和利用,促进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
自治机关继承和拓展藏医、羌医等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现代医学。
自治机关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乡卫生网络,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救济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自治机关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Chapter 7自治州的人才资源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留住各类优秀专业人才。
自治机关利用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
自治州注重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比例和名额,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对录用、聘用双语职位的人员应当采用两种语言文字考试。
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辖区内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机关重视乡村师资、医疗队伍建设,对在艰苦偏远乡村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给予福利优惠。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制定本州工作人员、职工的津补贴、福利和离退休待遇补充政策。
Chapter 8自治州的民族、宗教
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时,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居住在州内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及其配偶和子女享受少数民族的同等待遇。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每年一月二日为建州纪念日,休假三天。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藏历新年、羌历新年分别休假三天。其他民族节日假期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Chapter 9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