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选举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羌族公民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藏族、羌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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