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四川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结合实际作出财政预算安排。
自治州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
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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