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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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15
- In force from
- May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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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副食品以及渔业、畜牧业使用的加碘盐和非加碘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工业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包括制革、肥皂、制冰冷藏、锅炉软水等生产和加工用盐。
食盐和其他工业用盐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在上级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盐资源开发和保护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遵循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开采矿盐的,还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
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禁止擅自开采、侵占盐资源。
禁止利用平锅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制盐。
(一)破坏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
(二)放牧、取土、取砂;
(三)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废渣;
(四)危害盐场保护区的其他行为。
食盐经营
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导食盐的生产和供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食盐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生产食盐,未达到国家食盐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食盐不得出厂。
禁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
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区和克山病区,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组织生产和供应硒碘盐。
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可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非碘食盐。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省盐业主管机构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一)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仓储设施;
(四)食盐含碘量的检测手段。
食盐批发企业不得从非核定的渠道购进食盐或者在非核定的地域范围经营批发业务。
食盐小包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商标和防伪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
禁止擅自生产、购进、销售食盐小包装和防伪标志。
取得副食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登记后均可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食盐专营零售证。盐业主管机构发给食盐专营零售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食盐专营零售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未取得食盐专营零售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食盐零售经营者不得从盐业主管机构核定的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食盐。
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将食盐专营零售证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时应当将食盐专营零售证交回发证单位。
购进的大包装食盐不得转让、倒卖。
禁止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渔业、畜牧业企业和养殖专业户从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以外的渠道购进盐产品。
跨省运输食盐应当持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从食盐生产企业向食盐批发企业运输食盐,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不得运输食盐。
(一)原盐、散碘盐、不合格碘盐;
(二)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四)不符合包装标准的食盐;
(五)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六)其他非食盐产品。
禁止非盐业经营企业加工、储存盐产品。
Chapter 4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经营
生产企业购进的两碱工业用盐只限于生产纯碱、烧碱原料使用,不得转作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批发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订其他工业用盐购销计划并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同意后实施。
未取得发盐凭证、准运证的,不得运输其他工业用盐。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对本辖区内涉盐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涉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盐违法案件的文件、票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为举报涉盐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三)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违法盐产品价值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