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在盐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

(二)放牧、取土、取砂;

(三)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废渣;

(四)危害盐场保护区的其他行为。

食盐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