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生产加工设备、盐产品等违法物品、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