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辖区内涉盐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涉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盐违法案件的文件、票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