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食盐零售实行登记制度。

取得副食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登记后均可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食盐专营零售证。盐业主管机构发给食盐专营零售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食盐专营零售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未取得食盐专营零售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