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7 articles
(1990年2月24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Chapter 2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未年满十八周岁和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以口头、信件、电报、电话等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和人员构成;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内容;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及其牌照号码、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除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经见证人签名,视为主管机关已经通知。由于其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经见证人签名,视为撤回申请。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一)在交通拥挤路段的交通高峰时间内;
(二)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得许可的;
(三)与重要外事活动、大型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时间、地点、路线相冲突的;
(四)其地点或者途经路线因建设施工禁止通行的;
(五)其地点或者途经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六)有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其他情况的。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Chapter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遇有禁止通行的信号时,可以允许游行队伍快速通过;
(二)游行队伍横列可以超过二人,但总宽度不得超过车行道的一半;
(三)人民警察认为可以变通执行的其他交通规则。
对集会地点和游行经过的个别地段,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实行交通管制的地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经人民警察许可可以通行。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尚未排除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正在勘查现场、设卡堵截、追捕案犯的;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一)省、市、县(市、区)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当地军事机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的要害部位;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和单位。
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需要到前款所列机关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选派一至五人进入临时警戒线。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二)电车、汽车停车站,消防队门前、医院门前;
(三)商业繁华路段。
(一)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犯罪;
(二)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四)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发表、呼喊、散发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演说、口号、传单和举持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牌;
(六)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
(七)侵占或者损毁园林、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八)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滋事;
(九)聚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干扰其公务活动、外事活动和审判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