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并应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总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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