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拥挤路段的交通高峰时间内;

(二)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得许可的;

(三)与重要外事活动、大型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时间、地点、路线相冲突的;

(四)其地点或者途经路线因建设施工禁止通行的;

(五)其地点或者途经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六)有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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