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和人员构成;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内容;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及其牌照号码、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除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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