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犯罪;

(二)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四)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发表、呼喊、散发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演说、口号、传单和举持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牌;

(六)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

(七)侵占或者损毁园林、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八)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滋事;

(九)聚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干扰其公务活动、外事活动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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