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4,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55 articles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真实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Chapter 2一般规定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非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回收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Chapter 3食品小作坊管理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Chapter 4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经营的食品项目;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经营店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经营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hapter 5食品小摊点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
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早市、夜市的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责任。
Chapter 6监督管理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经营者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Chapter 7法律责任
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
(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
(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
(二)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一)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
(二)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
(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不及时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