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经营的食品项目;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