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