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作坊登记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小摊点备案卡后两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