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9,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7年10月27日葫芦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卫生和计生、工商(市场监管)、交通、水利、海洋和渔业、文化广播影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殡葬市场的发展、监督管理以及惠民殡葬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内容。
本条例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利用本市海洋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海葬。海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2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民政部门应当公告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得留坟头墓碑。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或农村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免费安葬区,保障符合条件群体的安葬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范围,明确安葬对象条件,不得安葬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一)在本市主要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当地张贴迁坟公告,墓主在六十日内选定迁移补偿方式,认领处理;
(二)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编号入册后起葬,土葬遗体予以火化,骨灰交殡葬服务单位寄存;两年后仍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手续的,由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Chapter 3遗体处理和骨灰安置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一)正常死亡的,凭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人认领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丧事承办人的,遗体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接运遗体的殡仪车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识别标志,并且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保存的,由申请人到殡仪馆办理延期火化手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知名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对于无人认领且死因明确的未知名遗体,书面通知殡仪馆火化。
患有甲类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殡仪馆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接运等基本服务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一)安放骨灰堂;
(二)安葬在公墓;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的应当符合民风民俗等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报请同级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相关资料由殡仪馆保存。
Chapter 4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道路、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不得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在城区内焚烧冥币、纸钱等丧葬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材等土葬用品。
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碍公共秩序或者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Chapter 5法律责任
公墓新建墓区未按照规定比例配建节地生态安葬墓位的,公益性公墓未按照规定配建免费安葬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