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承担迁移补偿费用,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本市主要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当地张贴迁坟公告,墓主在六十日内选定迁移补偿方式,认领处理;
(二)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编号入册后起葬,土葬遗体予以火化,骨灰交殡葬服务单位寄存;两年后仍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手续的,由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