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本条例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利用本市海洋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海葬。海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